粤府办[2000]46号
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省府直属各单位: 《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》已根据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、 世界杯投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》 (粤办发 [2000]5号)精神作了修订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按照 执行。 世界杯投注办公厅 二○○○年四月十七日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(二○○○年四月修订) 一、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(一)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: 1、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; 2、全省综合性奖项,如全省“劳动模范”、全省“先进集体”; 3、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,作出重大贡献,需由省政府奖励 表彰的奖项; 4、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(含港澳人士和台胞、 外国友人),省委、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。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,由省政府授奖。 (二)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: 1、本系统(行业)常规性奖项; 2、专项工作奖项; 3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由系统(行业)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。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,由省主管部门授奖,也可与省人事厅联 合授奖。 (三)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,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 表彰的,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,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。 二、奖励表彰事项报批 (一)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,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。以省委、 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、省军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,主办单位同时向省委、 省政府或省政府、省军区申报。 (二)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,由主办单位 向省政府申报,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。 (三)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的奖项,《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》有规定的, 按规定审批权限申报。 (四)举办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奖项,或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奖项,由主 办单位在事先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后,附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,一并向省政府 申报。 (五)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,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、目的、意义以 及奖励表彰的名称、数量、奖品及其文字内容、说明材料、费用预算及来源和组 织方案等。 三、奖励表彰事项审批 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或国务院、省委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, 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,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审批。 (二)以省政府名义或省政府工作部门(含部门管理机构)举办有固定周期 奖励表彰的奖项,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,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。其它临时 性一次性奖励表彰,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,经分管副省长报常务副省长审批, 必要时,报省长审批。 四、奖励表彰事项审批原则 (一)除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批准外,下列奖励表 彰事项不予批准: 1、各类达标评比; 2、对企业的奖励表彰活动; 3、没有正常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,向企事业单位、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 变相收费的奖励表彰活动; 4、粤办发[2000]5号文中列为被撤销不得继续举办的奖励表彰活动。 (二)国务院工作部门已举办过的全国性奖励表彰活动,省政府一般不举办 相应的全省性奖励表彰活动。 (三)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严格按照《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 议审批办法》办理;各部门原则上不召开行业性专项表彰会议,表彰采用通报形 式进行。 五、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(一)表彰的称号授予,按如下规定进行: 1、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。 2、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,统一使用“模范集体”、“先进集体” 和“劳动模范”、“先进工作者”称号。授予上述称号时,在称号前冠上“广东 省”字样。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,由主管部门提出,报省政府审批。 3、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,统一使用“先 进集体”和“先进工作者”称号,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东省某行业或专项性工作 内容名称。 (二)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,按照《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》的奖项名称 给予嘉奖、记功(三等功、二等功、一等功)和授予荣誉称号。 (三)以省政府名义授奖的奖状、奖牌、奖匾、锦旗、奖杯、奖章和证书等 奖品由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样式和规格,并负责监制。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、 奖牌、奖匾、锦旗、奖杯、奖章和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,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 省政府办公厅编号和存档。凡违反规定自行制作的,一律无效。 六、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(一)奖励表彰的周期,法律、法规和省委、省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办;行 业性常规奖励表彰一般每3年举行一次;阶段性工作,有指标要求的工作,可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。 (二)奖励表彰的数量,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合理 确定。其中,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省系统性评选表彰数量:先进集体 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;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内。 七、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及奖励标准 (一)综合性、非行业性的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,可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向省 政府请款。 (二)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,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解决。 (三)评为全国、全省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,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。 (四)行业性专项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,以精神奖励 为主,奖品(不含奖牌、证书等)或奖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,3年以上表 彰一次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。 八、其它事项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,过去有关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